第A05版:中国新闻·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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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须履行维修养护等义务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杨维汉

  据新华社综合消息(记者 杨维汉)“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就其义务量而言,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尽义务所做的规定并不会额外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过程中,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外,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出发,规定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其中,特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为方便理解,司法解释进行了适当列举,即车位、摊位等。

  此外,司法解释也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一庭负责人说,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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