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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不当短信可构成性骚扰

  5月21日,在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在北京市地方立法中明确“性骚扰”的具体形式。

  

  发不当短信可构成性骚扰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同时,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北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针对“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这一规定,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目前,一些具体的行业规定已经有相关内容,诸如在歌厅、舞厅、按摩间等场所,就要求不能采取完全封闭的设置,在电梯间设立摄像头等。目前,正在热议的地铁女性车厢问题也与此条规定有衔接之处。

  

  遭遇家庭暴力可报警

  修订草案还首次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禁止对女性家庭成员施加或者威胁施加使其身体、心理遭受伤害或者痛苦的家庭暴力行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救助。”

  

  招聘广告不得歧视妇女

  修订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同时,招聘广告中也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诸如矿山、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外,用工单位的招聘广告中将不能出现“仅限男性”的字样。修订草案还规定,北京市建立妇女病定期普查制度。

  (据《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立法明确5种性骚扰形式

  发不当短信可构成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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