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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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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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诈骗50余万元

  穿着作训服,自称我市公安局治安科大队长的刘某以“能办理协议工转正式工”、“和矿领导是亲戚,能弄到便宜的废旧铜芯电缆”为由进行诈骗。刘某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7日,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据调查,此人之前曾在外地及我市公安部门任临时工数年,十分熟悉警察工作,故而冒充起来有板有眼,简直是一个“冒牌警察专业户”。

  

  诈骗手段:

  

  以我市公安局治安科大队长身份,手持伪造的鹤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资处的内部文件,收取“安排工作费、协议工转正式工费”等。

  手持伪造的鹤煤集团中泰公司机电科的定金证明条,以托关系协调购买废旧铜芯电缆生意为由,向事主要钱。

  穿着作训服,腋下夹着一份文件夹,有模有样地出入各种场所。

  

  定金证明条引出假队长

  

  “你说这张1万元的定金条是假的?”当听到鹤煤集团中泰公司机电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自己手中的定金条是伪造时,来自北京的顾某怎么也不敢相信。他想这怎么可能呢,刘某不是说他是鹤壁市公安局治安科的大队长吗?他不是和矿领导是亲戚吗?他不是自称手眼通天吗?难道自己看到的那个相貌堂堂的刘某竟然是个骗子?

  顾某想起刚结识刘某的那天,当时是2007年12月末,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在北京的张某。一天,张某打电话告诉他,自己有个表弟在鹤壁市公安局治安科当大队长,刚好来北京了,他手中有一单大生意,考虑到顾某人很仗义,愿意和他一起合作一把,大家共同挣钱。在当天的酒桌上,张某更是把自己的表弟刘某夸得天花乱坠,说他在鹤壁市专门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是个手眼通天的大人物。

  刘某告诉顾某,自己有亲戚在鹤煤集团中泰公司任领导,刚好该公司有27吨废旧铜芯电缆,可以拿到最低价,每吨仅为2万元,这些带外皮的废旧铜芯电缆一转手每吨就能卖到6万元。因为自己目前手头资金紧张,所以想找个可靠的朋友一起合作。

  当晚顾某和刘某相谈甚欢,刘某大肆吹嘘自己的能力,看着相貌堂堂、能说会道的刘某,顾某以为自己真找到了一个合作的好伙伴,却不知刘某和张某已为自己设下了一个大大的陷阱。

  很快,顾某等人和刘某、张某签了合同。随后,刘某、张某多次以托关系协调购买废旧铜芯电缆生意为由,从顾某处取钱。

  当顾某表示要到鹤煤集团中泰公司看看那27吨废旧铜芯电缆时,刘某说自己的亲戚在该公司工作很忙,一时无法让其看到货物。然后刘某给顾某送去了两张拍有废旧铜芯电缆的照片。但是顾某仍然坚持要看实物,刘某只好带顾某去看货。到了鹤煤集团中泰公司,刘某又称亲戚在开会,暂时还无法看货。随后,顾某又数次提出去看货,可刘某总是找出种种理由,一直没有让顾某看到实物。

  虽然顾某始终没有看到实物,但刘某还是先从顾某处拿了1万元现金,说是付采购废旧铜芯电缆的定金。随后,刘某将一份鹤煤集团中泰公司机电科的定金证明条给了顾某。

  在此期间,刘某还以托关系协调购买废旧铜芯电缆生意为由,从顾某处取走34000元。接着,张某又以协调关系和过春节需要钱为由,从顾某处取走现金12万元。

  想到为了做成这单废旧铜芯电缆生意,刘某及其表哥张某已经多次从自己手里取走了大量现金,而自己至今连货物都还没有见到,顾某越想越不踏实,他再也坐不住了,于是来到鹤煤集团中泰公司机电科拿出定金条要求看货,没想到却被告知定金条是假的。2008年8月4日,他来到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报了案。

  

  想转正吗?给钱就办

  

  就在顾某发现刘某是骗子时,鹤壁集乡的孙某、王某、毕某、窦某、李某等17人,也正在四处寻找刘某。因为刘某当初承诺他们,可以为他们的子女找工作和办理协议工转正式工的手续。

  孙某等人都是煤矿的协议工,他们通过在矿上工作的王某认识了刘某,听王某说刘某是市公安局治安科的大队长,非常有本事,能够办理协议工转正式工的手续。最初,孙某等人也不大相信刘某有这个能力,可中间人王某把刘某吹嘘得神乎其神,刘某还给他们看了一份盖有鹤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资处公章的内部文件,加上刘某承诺,收取的安排工作费、协议工转正式工费他可以给他们打收条,如果两个月之内没有办成转正手续,他就全额退款。

  可让孙某、王某、毕某等17人没有想到的是,刘某根本不是市公安局治安科的大队长,而且刘某给他们出示的内部文件是他自己伪造的。

  2008年3月26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王某某转正为由,向其索要了1.6万元的转正费;

  2008年4月22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王某、王某某转正为由,向其各索要1.7万元的转正费;

  2008年4月24日至8月18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孙某转正和疏通关系为由,向其索要了6.45万元;

  2008年5月8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孙某转正为由,向孙某索要了1.7万元的转正费;

  2008年5月9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窦某、胡某、李某转正为由,向其各要了1.7万元的转正费;

  2008年5月13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王某女儿找工作为由,向其要了2.5万元;

  2008年5月15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孙某找工作为由,向其要了1.04万元;

  2008年5月17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王某某转正为由,向其要了1.8万元的转正费;

  2008年5月22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王某某、窦某转正为由,向其各要了1.7万元的转正费;

  2008年7月3日,刘某和王某以帮助孙某某转正为由,向其索要了1.7万元的转正费……

  2008年3月至8月期间,刘某冒充市公安局治安科大队长,伙同王某以能够给人解决正式工作为名,伪造企业文件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先后以帮助受害人子女协议工转正式工和疏通关系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毕某、王某、窦某等17人,共计人民币33.79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

  

  2008年8月23日,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淇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2日,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淇滨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23日,王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淇滨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9年4月17日,由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和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刘某和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有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合同诈骗罪同案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诈骗罪同案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

  冒牌大队长覆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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