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邓少华)6月11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已正式挂牌。如果您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受到伤害,即日起,您可以向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将无偿为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工会工作者及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劳动模范因用人单位下列违法行为造成权益受侵害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因用人单位法定期限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失法定条款,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出具证明造成损失,请求支付工资或提出赔偿的;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因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或服务期约定,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身体遭受伤害,请求赔偿的;发生工伤事故,请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的;因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益,请求纠正或赔偿的;因用人单位作出违法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强迫辞职,请求改正、恢复劳动关系或提出赔偿的;因用人单位违法裁员,请求纠正或赔偿的;因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的;或是根据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据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中成介绍,各县(区)也将于今年7月份前成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各乡镇(街道)工会也将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如果您需要援助,又符合援助条件,可与市总工会法律部联系,联系电话336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