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4下一版  
六月壶口“白浪滔天”
鹤壁电网负荷创历史新高
拖欠垃圾费最高罚款1万元
      
版面导航  
上一期  
      
3上一篇  
2009 年 6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昨起实施
拖欠垃圾费最高罚款1万元

  晨报讯(记者 邓少华)很漂亮的小区却没有垃圾箱,很繁华的市场却垃圾遍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当,对市民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6月15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一系列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开发商要配建小区“垃圾箱”。《办法》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开发商要负责设置新建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饭店泔水不能私自处理。今后,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产生的泔水不能随意倾倒、随意存放,更不能随便找人拉走。《办法》规定,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收集、运输专业单位,运输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或餐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只有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才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不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最高罚1万元。《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倍~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市建设局局长李嵩峰说,在此之前,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的收取、运输队伍的管理等没有依据,《办法》的实施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上一篇  
 
 

中共鹤壁市委宣传部 大河网主办 鹤壁日报社承办 新闻热线:(0392)218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