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6月17日电(记者 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被判决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2008年6月底,湖北籍农民工吕某进入福州一家机电公司上班,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3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7月,机电公司为吕某申报社会保险,但7月至9月,机电公司没有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8年9月底,吕某以机电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机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机电公司未向吕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吕某遂向仓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机电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作3个月的双倍工资。吕某的要求得到仲裁机构裁决支持。
机电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向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
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机电公司与吕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吕某在公司工作了3个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仓山区法院指出,机电公司未与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吕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仓山区法院判决,机电公司应当向吕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