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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卡取钱 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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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拾卡取钱 获刑5年

公磊 李京华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公磊 李京华)北京一大学生李某在ATM取款机上发现一张他人未取走的银行卡,于是将该卡内的5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自己名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4日14时许,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昌平支行沙河分理处ATM取款机上发现一张未取走的工商银行借记卡,遂将卡内5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自己名下,然后分三次将这笔钱取出。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经网上追逃,于2009年1月30日将李某抓获。2月3日,李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够积极退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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