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合同之前,买方可要求卖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咨询法律人士。
二、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为卖方填写既定的告知性内容或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合同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画线删除。
四、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均签字或盖章。
五、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合同各份内容相同。
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应及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七、买方不应将购房款直接交给卖方,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预购款汇入代收银行,以便监管。
八、买方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卖方承诺代办按揭贷款手续的,应书面告知买方办理按揭贷款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并协助买方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买方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