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淇河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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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举报制度,要重奖更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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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完善举报制度,要重奖更要保护

  6月24日,市检察院在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称,为鼓励公民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按照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发放奖金,最高将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时,检方会切实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因举报而遭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名誉、财产损失的,检方将配合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本报6月24日2版)

  依靠公民举报查处各种贪污腐败案件,是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的法宝之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可以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揪出更多的贪官,也能对贪污腐败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举报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显示出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的坚定决心,奖励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面对奖励措施,笔者在叫好之余,不免对其实际效果产生怀疑。

  相对于贪腐官员,举报人一般处在弱势地位,因而举报成本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官员的隐身术也越来越好。有些地方存在官官相护的情况,很多时候群众明明知道官员贪污腐败,却不敢贸然举报,因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重奖之下也未必会有勇夫。因为相对于巨额奖金而言,举报人的自身安全更重要,很少有人会为了奖金而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尽管检方出台了一些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但在当前形势下,举报贪官依然存在不小的风险。前不久,农民王帅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违法征地,遭到当地警方的跨省追捕,引来一场牢狱之灾;前些年,吕净一因举报平顶山原市委书记李长河几乎被灭门……一家知名网站的统计数据似乎更能说明问题。在该网站评出的改革开放30年来的10位反腐名人中,有9人都曾遭到过打击报复。重奖固然诱人,但一想到举报可能带来的后果,还有谁敢“铤而走险”呢?

  因此,在缺乏对举报人有效的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希望公民积极举报贪官是不现实的。而据了解,我国尚未出台专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因此,在重奖举报人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用法律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利益,才能使举报制度真正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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