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7月1日专电(记者 邢国凯 徐扬) 记者从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在辽宁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省内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可在机动车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根据辽宁省7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在这个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可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管辖地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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