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鹤壁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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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露天工作
应发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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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温露天工作
应发高温补贴


叶晓伟

  我市开展高温季节

  职工劳动保护督察行动

  高温露天工作

  应发高温补贴

  

  晨报讯(记者 叶晓伟)7月2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确保高温季节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日起,我市将开展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督察行动,重点检查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劳动密集型三类用人单位。

  据了解,进入夏天,特别是6月下旬以来,我市连续多天发出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气温一度超过40℃,持续高温天气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活动。重点对建设、交通冶金冶炼、交通运输等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及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据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介绍,高温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高温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支付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

  如果劳动者要求高温补贴却被拒绝,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336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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