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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种无偿受赠房免个税
其他无偿受赠房缴纳20%个税

  □记者 邓少华

  

  晨报讯 7月4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财税科获悉,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国家财政、税务部门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除三种受赠房免征个税外,其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种免征个税情况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此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规定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去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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