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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1·21”交通肇事案司机获刑6年半

李丽静

  河南

  “1·21”交通肇事案司机获刑6年半

  

  新华社郑州7月7日电(记者 李丽静)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1·21”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司机王卫斌3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1月21日22时10分许,在310国道上,张彦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王丰勤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事故,双方分别叫来朋友共十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1小时后,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与停在超车道上的王丰勤的轿车及现场人员相撞,致6人当场死亡,王卫斌等7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22日凌晨2时,王卫斌到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后经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

  3月18日,公诉机关以王卫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造成6死7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同时,王卫斌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缴纳60万元赔偿款,可酌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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