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记者 韩洁 罗沙)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支持按规定项目免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国公民能够享受到哪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将实现“人人享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6日表示,此次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迈出的新步伐。
这位负责人指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将向全体城乡居民
“免费提供”
医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是按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确定的,2009年不低于15元,至2011年提高到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困难地区予以补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意味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将免费向全体城乡居民提供。
将“逐步”实现均等化
根据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通过国家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以及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来实现。
根据部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主要实现两个转变:服务对象由城市居民转变为全体城乡居民;中央财政从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人均3元、4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转变为按人均15元的标准,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
此外,对目前财力状况比较困难的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为12元;中部地区按6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9元;对东部福建、山东、辽宁、江苏、浙江、广东6省以及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根据财力情况分别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