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淇河论语
上一版3  4下一版  
对待民意,应由“捂盖子”转为“揭盖子”
行规岂能大过法律
违规车辆不能靠砖砸
“鼠”辈横行,“猫”哪儿去了?
高校就业率统计应使人信服
别再无情榨取邓玉娇的剩余价值
无标题
      
版面导航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 年 7 月 1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规岂能大过法律

  □白瑞

  某消费者买了一辆电动车,商家却不给开发票,还公然称“这是我们这行的规矩”。而被问及车子的保修问题时,店主却称收据和发票的作用是一样的。(详见本报7月7日3版《电动车销售无发票是行规?》)

  本来消费者索要发票,一方面可以督促商家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也便于自己日后维权。因为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诉人应该提供发票、保修凭证等有关证明。由此可见,消费时索要发票是十分必要的。

  可在现实生活中,以“做我们这行的都没有发票”等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给消费者开发票的现象在一些行业中普遍存在。

  经营者本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但一些商家却用行业潜规则来敷衍消费者。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消费者传达了一种买东西不一定要开发票的错误认识。而大多数消费者则可能由于不愿意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不愿意跟商家多费口舌,便在拿到收据后作罢。

  而商家之所以敢公然称本行业都不开发票,一方面是因为多数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购物不习惯索要发票,在客观上纵容了这种不正当的做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税务部门的处罚不严厉、监管不到位。如果说某个商家不给消费者开发票的行为尚可容忍,那么整个行业的商家都不开发票并公然告诉消费者这是行规,是否反映出有关部门存在监管上的真空呢?

  笔者以为,要彻底消除这些不合法的行规,清除消费者维权路上的障碍,税务部门应该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主动了解所辖区域内各行业的纳税情况,严格整治拒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在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共鹤壁市委宣传部 大河网主办 鹤壁日报社承办 新闻热线:(0392)218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