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中国新闻·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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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标准
不得高于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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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七部委要求
学校收费标准
不得高于2006年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日前下发了《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依照这份《实施意见》,教育部今年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七部委要求2009年8月底之前,各地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七部委强调说,中小学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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