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少华
晨报讯 零散用户申请用气付清工程安装费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气并交付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其特许经营权范围内履行普通服务义务,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不得拒绝具备供气条件的用户用气申请。7月14日,记者从市建设局了解到,《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开始实施,这是我省首次系统性地设定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行为规范。
对管道燃气经营服务,《规范》指出,在申请用气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后,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施工队伍施工。在零散用户申请用气付清工程安装费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安装,并通气交付使用。居民使用的管道燃气工程先于居民入住通气的,当用户入住第一次安装燃气器具后,要求管道燃气企业上门给燃气器具通气时,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要求后的48小时内或与用户约定时间上门通气。接到用户申请迁移、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在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方面,《规范》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其中YSP-10的充装量误差不得超过0.3kg,YSP-15的充装量误差不得超过0.5kg,YSP-50的充装量误差不得超过1kg。另外,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气时,不得使用无本企业标识的液化气钢瓶。
《规范》还在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