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中国新闻·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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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审宣判陈同海死刑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受贿近2亿元

  一审宣判陈同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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