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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白酒消费税
8月起“从严”征收


  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登出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生产企业给销售单位的白酒,若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新规自8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规,针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部门将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该消费税计税价格仅为对外销售价格的50%,实行新规后,税务部门须对该生产企业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新规要求,对于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核价幅度原则上应在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国税总局称,此举将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7月26日,有行业人士分析,这次虽然没有调整税率,却是一种变相加税的行为。

  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避税。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秘书长刘员表示,虽然厂家和销售公司的结算价格不对外公布,但在新规之下,厂家势必会调高与销售公司的结算价格,最终可能会导致终端价格上涨。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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