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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少女被迫卖淫 嫖客报警相助

  嫖客“仗义之举”引争论

  被迫卖淫半月,16岁新乡少女小敏被一名嫖客救了出来。嫖客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该不该受到处罚?类似的事件曾在网上引发争论。

  10日,来自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的信息显示,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

  

  少女被迫卖淫

  16岁的小敏家住新乡,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了,没事就泡在网吧。

  7月8日下午,小敏在网吧碰到了同样辍学的同班同学张雷。与张雷一起的,还有3个男子。4人中,年龄最小的是16岁的张雷,最大的24岁。

  7月9日上午,张雷告诉小敏,要她天天跟着自己,到外地卖淫。小敏强烈反对,张雷示意其余3人给小敏点“颜色”看看。一顿拳脚之后,小敏哭着答应了。

  随后,张雷就跟朋友联系,为小敏找了一个从事卖淫的场所。7月9日22时许,张雷带着小敏乘上开往信阳市的火车。到了信阳市,小敏被安排在一家宾馆内卖淫。

  小敏每坐台一次收取客人100元,张雷等人就收取70元的提成,小敏自己留下30元。仅仅一周,小敏先后在宾馆内坐台15次,张雷等人获赃款1000余元。

  

  遇“仗义”嫖客获救

  由于小敏不适应信阳生活,7月20日下午,5人返回了新乡。到了新乡,张雷又开始为小敏联系卖淫场所。但没有洗浴中心愿意容留小敏坐台,张雷只好在宾馆房间内用电话为小敏联系客人。

  7月23日晚,张雷在酒店内与810房间的客人联系,称可以提供性服务。住在810房间的客人是一名中年男子,姓张,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

  看到客人只是和自己聊天,并没有其他行为,小敏就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面对一名尚未成年的少女,张某动了恻隐之心,次日凌晨时分,他带着小敏到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了案。

  民警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当天,张雷等几人被民警抓获。因涉嫌组织卖淫,几人随后被刑事拘留。目前,此案已经移交至检察机关。

  

  嫖客“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吗?

  有网友提出,嫖客的“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他说,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嫖客不顾个人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这样的举报要冒较大风险,凭经验来说,敢于如此胡作非为的“经营场所”,多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与自己无关的受害人挺身而出,应该鼓励。

  网友总结奖励“嫖客”的理由包括: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现实的问题是: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根据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但如果警方严格按规定走,今后还有哪个“嫖客”会自找麻烦去“见义勇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据《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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