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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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者宽容
是对社会公众犯罪
宁要标语血腥
不要事后血腥
禁止酒驾标语
不能太血腥
莫让杯中酒变成亲人泪
禁醉驾标语
是文明社会的“鞭子”
血腥标语
其实是一剂苦口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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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醉驾者宽容
是对社会公众犯罪


  □李鹏

  

  自8月15日开始,我市开始向酒后驾驶者“亮剑”,此次整治活动受到了上下一致好评。(详见本报8月17日06版)

  一口白酒一瓶啤酒导致了一司机满脸通红,下车时脚步有些不稳,跟交警说话明显打颤。这种情况下如果遇上车多人多路窄等情况,怎么可能不出现交通事故呢?今年1月底、8月初我市两起交通事故惨案就是因醉酒驾驶导致的。

  对醉酒驾车该如何进行防范呢,这一直是一个社会性难题。笔者认为,个人的责任心、文明程度当然很重要,但个人素质确实天差地别,不可能一下子齐刷刷地都长高了,你能指望婴儿一下子长大成人吗?显然不可能。

  如果要对醉酒驾驶进行有效管理,就需要依靠法治。法律如果太宽容,那就起不到应有的惩治效果。只有通过从严治理,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同样,笔者看到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驾驶严格来说比疯狂飙车危害更大,事实上某种程度上已经威胁到了公共安全。有一句话说得好:“对醉酒驾驶宽容,就是对社会公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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