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晓伟
晨报讯 “我曾经在山城区的一家手机专卖店当营业员,干了半个多月后,因为身体不适辞职了。我想要回那半个月的工资,老板却不给我。”8月26日,山城区的王女士来电告诉记者。
据王女士介绍,她7月14日开始在位于山城区红旗街的海峡通讯工作。招聘时,老板曾口头承诺每月底薪500元,提成另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一周的培训后,王女士开始上班。上班期间,她卖出去好几部手机。后因身体不适,她曾向老板表达过不想再干的想法。决定辞职后,她通过短信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老板。但后来去领工资时,老板以她没有写辞职报告为由拒付工资。
“就因为我没写辞职报告,就不给我工资。毕竟我也辛辛苦苦地干活了,老板却不承认我的劳动成果,我觉得心里很不是滋味。”王女士说。
随后,记者通过王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海峡通讯一位姓周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由于王女士是在试用期间辞职的,没有提前向店里说明情况,辞职时也没有提交辞职报告,属于擅自离岗,所以他们拒付工资。
记者就此事又采访了山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员工想辞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写辞职报告,让用人单位有一个缓冲时间。
就这件事情,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常顺告诉记者,按照惯例,如果试用期是一个月,劳动者应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辞职决定,并应连续干完之后的3个工作日,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因此,王女士的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在工资的支付上,李常顺解释,应该具体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