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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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证据后
“降格”起诉
是明智之举
“降格”起诉有损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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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格”起诉是又一次亵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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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降格”起诉有损司法正义

 

  □傅达林

  

  或许,检方的“降格”起诉是因为背负了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我们的社会总是对命案比较敏感,在“命案必破”背景下,好不容易抓住的凶杀嫌疑人,怎可能因为案卷丢失就“放虎归山”呢?

  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等死刑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降格处理比较常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基于社会舆论、民愤等压力,既不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又担心适用死刑会造成无可挽回的错误,于是,降格处理成为最好的“折衷方案”。该案据说是经过汝南县政法委的协调,这就意味着案件办理已不再是单纯的司法认定,而夹带上了诸多社会考量。

  如果这只是一个特例,我们也能理解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个别化困顿;但是将其置于《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以来的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觉类似因为证据不足而“降格处理”的现象比较普遍。曾经震动全国的佘祥林冤案,当初就是由死刑被降格处理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其实,不管哪种形式的“降格处理”,只要我们稍微触及其内在的根本性原因,就会发现一种折衷主义观念的潜在流行,威胁着司法正义的实现。而这种观念说到底,还是对司法法治规则的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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