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
4.一个意外的结局
2.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
1.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
3.一个让人疑惑的问题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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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4.一个意外的结局
找到真凶后
又有新罪名

 

  二审判决生效后,吴大全被送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在经历“屈打成招”,一审丢命,二审保命之后,吴大全竟然在监狱里碰到了班春全。此时,班春全已因为另外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判处死缓。

  “你自首吧!”这是吴大全见到班春全后说的第一句话。网帖说:“班春全唯恐其与史毕幺共同杀害沈秀云的罪行被吴大全揭发,迫于压力,主动坦白了参与抢劫并杀害沈秀云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2009年10月14日,浙江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两周后,浙江高院下发裁定书,撤销关于吴大全死刑和死缓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发回宁波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但裁定书没有提及班春全自首的情节,也并未说明为何错判。案件被层层“发回”到慈溪市公安局。

  吴大全死刑冤案在浙江省公检法系统引起很大的震动,但有关部门下发内部通知,不准接受记者采访。按照网帖的说法,吴大全冤案发生后,为避免吴大全释放后向新闻界伸冤,造成如同河南赵作海冤案的舆论,浙江高院竟然以其他罪名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4个月。

  吴大全的死罪没了,“活罪难免”。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窝藏罪对吴大全立案侦查,今年1月20日,慈溪市检察院以窝藏罪对吴大全提起公诉:吴大全得知史毕幺、班春全杀害了女店主的情况下,和史毕幺一起找到班春全商议逃跑计划等行为。

  2010年3月12日,慈溪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主审法官是胡慧。

  吴大全认为,检察院和法院只考虑到他在史毕幺和班春全案中的窝藏情节,没有考虑到他的感受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他想提出上诉,但最终放弃了。因为“一个法官说,窝藏罪情节严重的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上诉,就判他10年”。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看守所里的人也劝他,反正还有11个月就到期,表现好点还能减刑。吴大全也觉得,“他们”不会让他过去的几年牢白坐的。

  在一份没有发出的上诉书中吴大全提到:“我对窝藏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只是这个罪名指控来得太迟了,让我蒙受了太多的冤屈,留下了一生的痛。”

  今年8月10日,吴大全假释出狱后,被法院安排到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打工”。一个死刑冤案,将以这种方式了结。(据《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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