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
4.一个意外的结局
2.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
1.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
3.一个让人疑惑的问题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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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3.一个让人疑惑的问题
“仅凭口供就判处死刑”
 

  吴大全被抓捕的当天,就举报说,凶手是班春全。但办案民警并不相信他,而是让他坐在铁凳子上,双腿向前伸直,并用力向前拉,“不知道挨了多少个耳光”。

  有一次,有个警察提审,告诉吴大全说,史毕幺都承认了,是和你一起杀的人,这是你的笔录,签字吧。笔录写的什么,吴大全根本没有看清就签字了。这个签字,后来被法院认定为“吴大全对抢劫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慈溪市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又将案件上呈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提审,吴大全坚决否认参与了杀人、抢劫,并举报说,凶手另有其人。

  案件曾一度出现转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曾按照吴大全的举报,查找班春全,但没有找到,故认为吴大全撒谎了。侦查机关的另一个依据是,吴大全对整个犯罪过程陈述得非常详细,不听信吴大全“是从史毕幺处听来的”这一辩解。

  开庭时,吴大全要求和史毕幺“对质”,但法院不让:既不让吴大全在法庭上说话,也不让对质。法官指令:问什么,就答什么;不问的,不许说。

  记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发现法院对吴大全定案的证据有两个:一是吴大全自己的“有罪供述”,二是史毕幺的供述。这两个证据都是口供,而且口供中还有多次“无罪供述”,法院仅凭两个人的口供就判处死刑,浙江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实在是太危险了”!

  “人命关天,判案怎能仅凭口供?”这名律师分析说,“吴大全和史毕幺开始都供述是班春全和史毕幺作案,与吴大全无关。警方先入为主,非要吴大全杀人的口供不可,我们不排除警方写好后,逼迫当事人签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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