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全被抓捕的当天,就举报说,凶手是班春全。但办案民警并不相信他,而是让他坐在铁凳子上,双腿向前伸直,并用力向前拉,“不知道挨了多少个耳光”。
有一次,有个警察提审,告诉吴大全说,史毕幺都承认了,是和你一起杀的人,这是你的笔录,签字吧。笔录写的什么,吴大全根本没有看清就签字了。这个签字,后来被法院认定为“吴大全对抢劫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慈溪市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又将案件上呈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提审,吴大全坚决否认参与了杀人、抢劫,并举报说,凶手另有其人。
案件曾一度出现转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曾按照吴大全的举报,查找班春全,但没有找到,故认为吴大全撒谎了。侦查机关的另一个依据是,吴大全对整个犯罪过程陈述得非常详细,不听信吴大全“是从史毕幺处听来的”这一辩解。
开庭时,吴大全要求和史毕幺“对质”,但法院不让:既不让吴大全在法庭上说话,也不让对质。法官指令:问什么,就答什么;不问的,不许说。
记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发现法院对吴大全定案的证据有两个:一是吴大全自己的“有罪供述”,二是史毕幺的供述。这两个证据都是口供,而且口供中还有多次“无罪供述”,法院仅凭两个人的口供就判处死刑,浙江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实在是太危险了”!
“人命关天,判案怎能仅凭口供?”这名律师分析说,“吴大全和史毕幺开始都供述是班春全和史毕幺作案,与吴大全无关。警方先入为主,非要吴大全杀人的口供不可,我们不排除警方写好后,逼迫当事人签字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