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
当日下午,来此地打工的吴大全和史毕幺买好了次日去广州的火车票。随后,吴大全到长河镇和朋友告别。当晚“有点喝高了的”吴大全回到出租屋时已是凌晨时分。那天晚上,垫桥村桥头商店的店主沈秀云被人砍死在店内。
睡梦中的吴大全被史毕幺的电话叫了起来,史毕幺告诉吴大全他杀人了,“把桥头商店的老太婆砍死了”。史毕幺告诉他,9月3日晚,他和陈全(真名班春全)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借着酒劲儿预谋抢劫。
第二天一早,吴大全和史毕幺到余姚搭上了去广州的火车。
在火车上,史毕幺向吴大全详细讲述了他的作案过程,并告诉吴大全砍沈秀云的刀被他扔到了小桥旁边的水井里。
2006年9月7日,慈溪市警方将史毕幺和吴大全抓捕归案。归案后,史毕幺由于是未成年人被另案处理。
2007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蹊跷的是,吴大全从未承认过“杀人”。开庭时,他大声喊:“我没有杀人。”但法官未给他申辩的机会。
起诉书说,2006年9月3日下午,暂住宁波市下属的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的吴大全伙同史毕幺(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同村经营小店的沈秀云。次日凌晨1时许,吴大全踹开木门,史毕幺进入店内持菜刀威胁沈秀云交出钞票,沈呼救,史毕幺在沈头部猛砍一刀,致沈倒在床上,两人仓皇逃出小店。吴大全害怕沈事后认出自己,为灭口,指使史毕幺务必将沈杀死。于是,两人返回小店,史毕幺再次入室用菜刀在沈的头上猛砍数刀,致沈死亡。“吴大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为灭口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尽管吴大全从未认罪,但判决书还是认定“吴大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吴大全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宁波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并无二致。因为史毕幺是未成年人,所以吴大全成了主犯。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吴大全虽未准备犯罪工具,也没有直接致人死亡,但其积极实施抢劫,又指使未成年同伙将被害人杀死灭口,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当法院宣布判决内容的时候,站在吴大全身后两名法警下意识地向前走了两步,扶了吴大全一下。吴大全冷静地回头对两个法警说:“不用,我扛得住。”
只有初中文化的吴大全以为判处死刑后会立马拉出去枪毙,所以,他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同监室的狱友也认为,他这个罪得“抵命”。而远在贵州老家的母亲,也为儿子准备好了棺材和寿衣。吴大全的哥哥,因为吴“杀人犯”的罪名,羞于前去探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