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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他人“罪证” 自己得“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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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他人“罪证” 自己得“清白”
省高院出新规:被指刑讯逼供得来证据,先得“证己清白”
 

  备受各界关注的赵作海案已尘埃落定,由此引发的法制改革正在进行。

  近日,省高院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剑锋直指刑讯逼供及冤假错案。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被指刑讯逼供取来的证据,经法庭通知,讯问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对取得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信。

  

  专设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在被告人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明确提出刑讯逼供质疑后,依据新规,法庭应启动为之专设的调查程序。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法院将书面意见转交检察院后,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或庭审中,向法庭提供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当庭不能举证,可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讯问人员必须出庭

  对嫌疑证据,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询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询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于涉及案件的有关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经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拒不出庭作证的,对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不予采信。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后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根据。

  法庭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后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河南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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