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玮
晨报讯 “我买花生米那天是11月10日,隔了一天我打开包装,发现生产日期竟是11月15日。5天后的花生米居然提前‘降生’了,这样的食品怎能让人放心?”11月15日,浚县的刘先生向记者反映。
刘先生说,11月10日中午,他在一家食品店花10元钱买了两包五香花生米。隔了一天,刘先生拿出买来的两包花生米和家人一起吃时,竟看到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是11月15日。刘先生当即拿着花生米找到那家食品店,食品店的女老板却说刘先生小题大做。
刘先生说,合格证上标注的花生米保质期为60天,生产商将生产日期推后5天,等于将保质期延长了5天,这样的生产商太不负责了。11月13日,刘先生将此事反映到了浚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执法人员来到食品店将货架上的18包“早产”五香花生米予以查扣,并要求食品店加倍退给顾客购物款。随后,执法人员又赶到加工花生米的作坊进行调查。
11月15日,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原来该作坊于11月10日炒制了100包花生米,其中50包的生产日期标注为11月10日,另外50包则标为11月15日。作坊负责人辩解道,加工一次不能立即销出去,如果保质期内卖不完,就浪费了。为了好卖,就把一半花生米的生产日期推后了5天。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作坊人员已将提前“降生”的50包花生米更换了合格证。
由于生产商不能严格执行正确标注义务,食品店没有尽到进货查验责任,对两者的违法行为,浚县工商局决定立案查处。
(线索提供:李新军 赵建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