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李可 实习生 吴珍
15岁的女孩小静(化名)瞒着家长用攒下的一千多元钱买了一部手机,其母亲张女士得知后认为手机影响了女儿学习,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
对此,律师及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小静按年龄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已超出其个人消费能力,家长有权追认买卖合同无效,商家应予以协商退货。
家长:商家卖给
未成年人手机欠考虑
张女士说,前两天她发现女儿在偷偷使用一部新手机,经追问得知,是女儿用攒下的压岁钱和零花钱买的,售价1230元。“和儿女沟通后才知道她经常用手机聊天上网,怪不得这一段她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张女士认为,女儿使用手机严重影响了学习,要求商家能退货。
“她才15岁,拿一千多元买手机明显超出了她的个人消费能力。”张女士表示,商家在家长未陪同的情况下,将一千多元的手机卖给未成年人,这种做法欠考虑。
商家:影响二次销售
无法退货
24日上午,记者与张女士一起来到了位于新区黄河路西段的步步高手机专卖店。得知记者来意后,一位姓张的老板表示,现在中学生购买手机很普遍,自己不可能在销售时核对对方年龄,“现在的孩子身高跟成年人差不多,我们无法确认他们的年龄,更不可能因为是学生而拒绝出售手机。”
该老板表示只有在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货,该手机已购买、使用多日,已影响到二次销售,所以无法退货。同时他说出了自己的苦衷:“超出7天期限,厂家已经不受理退货,如果我退给她的话,损失只能由我承担。”
工商部门:该合同无效
可协商退货
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的闫律师认为,此情况下该手机买卖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女孩法定代理人如果拒绝追认,手机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商家应当退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15岁女孩与商家签订口头买卖合同并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女孩法定代理人追认,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
记者就此事又咨询了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15岁的女孩自己购买千余元的手机,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消费能力。女孩的父母若认为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退货,商家应予以协商退货;若手机已受到一定的刮伤或损坏,商家可收取合理的折旧或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