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
承租人拒腾房
被判经济赔偿
□记者 徐舒帆
晨报讯 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拒绝腾房,被判赔偿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出租人相关租金损失。日前,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市民王某代其公公牛某管理房屋,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租房者朱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牛某的房屋租给朱某。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并就朱某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装修改善他物的范围及处理、返还房屋的时间等进行了约定。
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而朱某仍在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王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代表房屋所有权人牛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到期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