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杭民
近日,沈阳某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一份“健康保证书”,并责令必须签字。保证书内容包括:本人保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类疾病,无羊癫疯、精神方面的疾病等,不会因情绪变动而引发一系列突发性疾病;在公司就职期间,如发生晕倒及上述疾病或突发疾病症状,本人保证与公司毫无关系,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对此,律师表示,此协议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范围,即使签字也是无效的。(12月12日《华西都市报》)
谁也不能保证劳动时不生病不晕倒,所以,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等。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这样的修改,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但在沈阳这家公司,不要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毫无顾忌,就连在上班期间晕倒生病,都需要让职工签署书面保证,保证和公司毫无关系,劳动者必须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自行豁免了企业应该且必须承担的义务和道义,这样的行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伤害,令人心寒。
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劳动者难逃弱势的命运,节日加班费也好,职工带薪休假也罢,尽管这法那法白纸黑字,有时却很难落到实处。
虽然,有律师表示,“健康保证书”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范围,即使签字也是无效的。可是,除非你不要饭碗了,否则,又有多少职工会去较真、叫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