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在“名单公示”、“小姐下跪”、“绳牵小姐游街”等现象频发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再次强调不得以歧视、辱骂、殴打、公示、曝光等方式羞辱卖淫女,无疑是极其必要的。而将对其“卖淫女”的称呼改为“失足妇女”,单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的确体现了一种对特别人群的尊重,是一种执法进步。
但称呼改了,需要随之而改变的还有很多。至少:
其一,公安等执法部门需要从思想上树立起尊重“失足妇女”的意识。“小姐”或者如今叫“失足妇女”不过是社会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应社会需求、阶层分化、贫富不均等“阵痛”而出现的特殊人群。她们所从事的职业是非法的,她们的行为也许是肮脏的。但作为人,她们与我们每一个人一样,有着合法的不容侵犯也不容剥夺的生存与人格权利。
其二,要从行为上真正尊重、关爱这一人群,并努力寻求彻底的拯救之策。为什么叫“失足妇女”?言下之意,这是需要法律拯救和政府关爱与救济的一个群体。称呼的改变之后,更需要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公平生存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彻底改变。
从“卖淫女”到“失足妇女”,名称的尊重固然重要,但实质的尊重和寻求解救之策同样重要。如果逼“失足妇女”下跪、民警派出所里强奸“失足妇女”的事情无法杜绝,那么纵是千万次称呼的改变,也无法实现尊重这一特殊人群的希望;如果社会无法实现每一个百姓都能满足、幸福地生活与生存,无法尽快消除社会发展给国家、民族和人民带来的“阵痛”,那么,不管是称为“小姐”、“卖淫女”还是“失足妇女”,都无法真正维护这个社会的公道人心和国民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