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民事赔偿”
□陈媛媛
11月4日以后,“李刚门”事件变得有些沉寂。直到近日网上传出,受害方陈晓凤一家的代理律师张凯被打,并透露李刚家已与陈家私下“和解”。但在这场和解中,陈家被要求不得与媒体联系,不能让事态进一步扩大。(详见本报昨日7版)
众所周知,作为民事赔偿事件,最基本的是双方要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不应有胁迫,也不该有任何权力主体的介入。可在对陈晓凤亲属的民事赔偿中,我们看到了太多外来因素的介入。
首先,保定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陈晓凤老家的乡干部、村干部在赔偿事件上站到了受害者家属的前面,他们赶到陈家人住的宾馆,告诉陈广乾“上级要求和解此事,不能让事态进一步扩大”,这种做法,显然逾越了民事赔偿主体——家属的权利;其次,赔偿款也不能直接赔偿给陈家,而是由镇政府暂时保管,等事情平息后才能交给陈家,在此期间,还要杜绝与媒体联系;此外,作为陈家最年轻、最有可能提出异议的陈晓凤的哥哥,还被没收了手机,没有出席赔偿过程……凡此种种,都让这场民事赔偿看起来像是一出被权力绑架的演出,作为受害者一方的陈家,拥有的唯一权利,恐怕就是在这一纸协议上签字画押。这不是正常的司法程序下民事赔偿的正常状态:
首先,民事赔偿是要建立在加害者一方的真诚道歉的基础上。道歉并不仅仅是指李刚在央视摄影机前面对观众的痛哭流涕,而应是对陈家发自内心的歉意与忏悔,真诚赔偿他们失去女儿的损失与痛苦,包括多和陈家联系,多打几个电话……可惜这一切,李刚、李启铭都没做,甚至自始至终都没出现在赔偿现场。
其次,还需要受害方有提出自己要求的权利,有要求自己家的亲属在场的权利,甚至有提出更高要求甚至拒绝赔偿的权利。可在李刚门的赔偿中,陈家的所有这些权利并没有机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