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芳芳昨日受审
只认“故意伤害罪”
8年前,她爱上了一个有妇之夫。得不到承诺、被迫流产、又被索要分手费后,她决定报复。2010年7月22日,她酒后驾驶红色马自达碾伤了无辜的民工,只因他们是她男友工地上的民工,撞人后她又两次回去查看。事故致两名名农民工被轧伤,其中王某轻伤,刘某重伤。
被抓后,面对媒体,她曾态度嚣张。昨日,在法庭上,黎芳芳终于低下了头。
2010年11月1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黎芳芳提起公诉。两名受伤民工也分别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带上法庭后,黎芳芳一直低着头,不见了被抓获时大喊“别拍了,再拍把你的相机砸了”的嚣张。
法官询问是否认罪时,她小声回答:“我认罪。但我是故意伤害,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庭审中,黎芳芳始终坚称她犯的是“故意伤害罪”,是针对特定人的。而不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黎芳芳说,她认识受轻伤的民工王某,以前在工地上见过他。事发时,她也知道轧的是王某,因为“我看到了他的脸”。“他的工人有好几十个,我不是要撞所有人。我认得那个民工(王某),就是要撞他。”
按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群。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河南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