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目前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比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
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解释》首次明确认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对这类行为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