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纪委案管室主任王唤春向记者介绍,虽然在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现了国际间的协作治腐;但由于国情与体制的不同,各国对于案件的定性差别很大,可以说同样的案件在国内、国外存在双重标准,再加上不是所有国家都遵守《公约》,为这类跨境案件执行更添了一份不易。
通过总结不同类型转移资产的方式,江苏纪委发现,追回腐败资产是突破腐败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防止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点,更是江苏纪委在打击非法资产转移出境犯罪行为的指导思想。一般犯罪分子在外逃前都会先将赃款赃物转移出境。如果查不到转移的腐败资产,特别是转移出境的,贪官的心理防线就难以突破,时间一长,很可能没有收获。因此,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首先要“稳”、“准”、“狠”。
记者调研还了解到,在违纪违法案件中,一般经济案件占40%,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的占比高达80%。多数腐败官员都抱有一种“一人坐牢,幸福几家人;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之类的冒险心理。若是不把冒险心理打灭,很难产生打击效果。
近年来,江苏省在打击贪官的过程中,不但要准确收缴赃款,还要狠狠地打击,加大腐败官员的腐败风险,提高其犯罪成本,让贪官们“既身败名裂又倾家荡产”,或是“有赃款也用不掉”,彻底放弃这种冒险心理。
其次是保证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的彻底性。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法网严密,违法必罚,这就像一把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