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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饭店称整改两年多没有营业
欠发职工3年独生子女费

 

  □见习记者 徐广静

  

  晨报讯 日前,市民许女士反映,她所在的饭店以“整改期间没有赢利”为由,欠她3年独生子女费不肯发放。

  据许女士介绍,她1994年开始到山城区鹤壁饭店工作,2008年饭店整改,老板让员工回家休息,双方约定,休息期间饭店不给员工发放工资,只给员工缴纳保险,整改结束后员工可回饭店正常上班。“我丈夫没有正式工作,饭店整改前,我家的独生子女费是一年一发,没想到饭店这一整改就是两年多。整改期间,我跟饭店工作人员联系,他们说饭店整改期间没有营业,也就没有赢利,所以不可能继续给我发独生子女费。”许女士说,“至于2008年到2010年这3年的独生子女费,饭店工作人员让我找当地的街道办事处。”

  许女士告诉记者,她跟饭店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饭店整改期间,只有2008年签了合同。

  “2010年9月份,饭店通知我们去上班,但因饭店的转让问题,我最终和饭店终止了劳动关系。我也曾去我家所在的新区黎阳路街道办事处问过独生子女费的事,办事处工作人员说我的劳动关系没在街道办事处就说明我有工作,这个费用应该由工作单位发放。”

  

  饭店:整改期间没有盈利,不发独生子女费

  随后,记者采访了鹤壁饭店人事科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鹤壁饭店在整改期间一直没有营业,也就没有赢利,所以不能继续给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费。现在老板都换了好几个了,现任老板是去年4月份才接手的。

  记者又采访了该饭店现任老板吴经理,吴经理称,是否给员工发放福利取决于企业效益的好坏,整改期间饭店没有营业,所以无法给员工发放2008年到2010年这3年的独生子女费。

  

  律师:取决于饭店转让协议中的约定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独生子女费是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许女士的丈夫没有工作,所以许女士的工作单位鹤壁饭店应该承担许女士家的独生子女费。饭店老板更换,饭店欠许女士的3年独生子女费究竟该由谁发放,取决于现任老板与前任老板交接时的转让协议。如果协议中关于职工福利这一块并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转让之前的职工福利问题就默认为由饭店的接收人即现任老板处理。如果约定了转让之前的问题由前任老板负责,那么前任老板就应该支付许女士这3年的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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