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 不久前有地方政府发出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此事经舆论发酵,引发民众对70年大限后房子归属问题的集体焦虑。当地政府为此发出通告,表示“期满收回”只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而言。
这一解释并未驱散民众的担忧。土地到期后是无偿还是有偿续期?如果有偿,政府将怎么收这笔钱?还有,商用地到期后又将面临怎样命运?
对此,曾参与《物权法》立法,目前又在参与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认为,“70年土地到期后将是有偿续期,具体方式将是收税,给公民以一定免税面积,采取累进税制。”
针对有地方政府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一事,王卫国表示,这一事件只是在某一个地块出让的时候,当地政府部门就一次拍卖发的一个须知,只是一个对竞买者发布的一个意思表示,不是正式的政府文件。正式的政府文件要么是通知,要么是规定,要么是条例,政府文件没有用须知形式的。
王卫国说:“我认为这个须知中的内容跟《物权法》明显冲突,《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自动续期。要知道,《物权法》中自动续期这个制度定下来意义非常大,使得人们对房屋有了一个稳固的长期产权预期,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尊重和关怀。各级政府更应当尊重《物权法》得来不易的立法成果。”
《物权法》虽然规定自动续期,但并没有说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据说,《土地管理法》最初的修订稿中曾经明确为“无偿自动续期”,但之后的征求意见稿中却改为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对此,王卫国表示,应该不会是无偿续期。因为现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这个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国家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一个指示是,今后要尽量地减少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公共利益才走划拨程序外,其余一律都是要出让的。
《物权法》关于“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住宅建设用地,而对商用地在使用权届满后如何处理,仍是一个未知数。根据《物权法》的精神,王卫国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王卫国表示,《物权法》对于商用地的问题没有明确,当时是准备留待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来解决的。
但是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经过激烈争论,已经确定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所有权平等原则。就是说国家的、集体的、私人所有权,平等受到《物权法》法律保护。既然平等保护的话,那土地上我的厂房、我的投资产权所有这些东西都有一个所有权保护的问题,应该享有牢靠的保护。
并且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趋势是要强化对使用权的保护,提高使用权的稳固性,因为中国土地基本土地制度叫做“公有私用”,所有权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它不能姓私,但是使用权是可以姓私,市场上现在能交易、流转的就是使用权。使用权的稳固程度关系到市场上对这个财产价值的认可程度,和人们在这个土地上投资预期的差别程度。如果说人们对产权的预期越坚固、越长远,对于鼓励人们建设、投资、遵守现有的秩序,都是有好处的。所以对商用地将来肯定会设计出一种相当宽松、相当容易的一个续期制度。即便不是自动续期,也能使商用地的使用人能够有比较放心的申请续期的办法,并且如果国家要收回的话,也会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