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
商店门口的宣传广告上明码标价1613元,又加上商家搞活动,成交价咋也该低于1613元,却“只需1700元就能抱回家”。(详见本报昨日4版《广告标价1613元 卖1700元》)
店主显然很会做生意,一直强调“这款冰箱正在搞活动,价格已经降到最低了,如果等五一、十一再来看,价格肯定要上涨。”把顾客吴女士说得心动,当场交了100元订金。可是,门口的宣传广告上此款冰箱明码标价为1613元,怎么一番优惠后还需1700元?
商家的说法是,促销广告是过期的,“一个月要做好几次活动,如果每次都要把宣传画撕下来很费事,不少过期广告还没有揭下来。”不管商家的说法是否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商家张贴过期广告在这里显然误导了消费者。
笔者以为,商家想多做些买卖很正常,用上促销手段也无可非议,但关键是一定要言而有信,用实在的商品讲话。搞促销不能丢了诚信,不可采取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手段。商家误导欺骗消费者,也许暂时可吸引一些不明真相的顾客选购商品,但他们会买那种广告标价1613元,实卖1700元的商品吗?这种误导消费者的促销手段最终只会坏了商家自己的名声,让顾客彻底抛弃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