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渠稳)“明明是非卖品,却被商家当做商品销售,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3月26日,新区鹤翔东区居民黄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向记者反映。
据黄女士讲,3月25日,她到贸易区一家化妆品批发店买眼霜,“经过挑选,我买了一款50毫升装的藏红花眼霜,这款眼霜标价15元,到家后我揭开标价签才发现,眼霜的外包装上印有‘非卖品’字样。我感到被骗了,这明明是厂家附赠的东西,商家怎么能拿来卖呢?”
随后,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非卖品”一般是厂家向商家供货时,附赠的免费产品,是让商家提供给消费者试用或作为赠品的,是厂家推广产品的一种促销手段。生产者已经明确标明“非卖品”字样,商家再出售就算是不当得利,违反了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承诺。该工作人员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商家出售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非卖品”,商家的这种行为涉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