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真的很感谢法院,不但帮我讨回了赔偿款,还化解了我们之间的矛盾!”在山城区人民法院汤河法庭,当原告苟某拿到被告一次性支付的6000元赔偿金时高兴地说。3月28日,记者从山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汤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该院法官介绍,2009年3月4日19时30分许,陈某驾驶面包车同相对而行的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苟某受伤住院。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苟某无责任。因被告陈某拒不支付任何费用,苟某将其诉至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在与原告、被告分别交谈时了解到,原告因被告陈某在事发后对其不闻不问而十分生气,表示坚决不同意调解,被告也一再强调没有赔偿能力。法官没有因双方当事人不配合而放弃调解,而是更加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在法官多次劝说下,陈某同法官一起到原告家中看望了苟某。通过原告、被告直接交谈,原告的怨气化解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赔付原告6000元。(线索提供:郑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