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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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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审理

 

  □晨报记者 郭坤

  核心提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和重要保障。商业三责险是交强险的补充,可将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是购车人自愿购买的保险险种。当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同时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两个险种是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责任呢?法院是否可根据受害人的诉求,在同一诉讼中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合并审理呢?3月18日,记者在山城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回顾 被撞伤者将车辆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08年4月20日早7时30分左右,原告张先生(化名)骑摩托车回家,途经山城区长风北路转盘北30米处时,被告鹤山区某单位一司机驾车将其撞伤。当时原告伤情较重,被送往鹤煤总医院(山城区)住院救治。经诊断,张先生的左腿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前后交叉韧带及侧副韧带损伤、周围软组织挫伤。张先生住院一个多月,后因伤情严重转到郑州骨科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期间,张先生花费十余万元,将其撞伤的鹤山区某单位支付六万元后,不再赔偿。因撞伤张先生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下称“鹤壁人保财险”)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张先生便将鹤山区某单位、鹤壁人保财险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鹤山区某单位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45976.83元(包含已付的6万元),被告鹤壁人保财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0年8月12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鹤山区某单位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他们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其单位车辆在鹤壁人保财险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其要求鹤壁人保财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其承担。

  被告鹤壁人保财险当庭辩称,其公司还没有查到本案涉案车辆的保险手续,如果涉案车辆确有投保,他们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裁决 公车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2010年8月18日,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鹤壁人保财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0000元,被告鹤山区某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91.69元(含已支付的6万元)。

  法官评析 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同一案件中可合并审理

  记者:此案中,被告鹤壁人保财险是否应在交强险之外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呢?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被保险人投有商业保险,受害人能否将其列为被告呢?法院是否可根据受害人的诉求,在同一诉讼中将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呢?

  山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马保军:鹤壁人保财险应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诉讼中,被告鹤山区某单位明确要求鹤壁人保财险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故被告鹤壁人保财险还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5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被告鹤壁人保财险应负担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鹤山区某单位承担。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可直接把车辆交强险所在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在诉讼时,法院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将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在诉讼中,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有商业险,那么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诉讼,是属于诉的合并。这种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险种同时合并在一个诉中,是经多方面考虑的。首先,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来看,这种诉的合并保护了受害人(一般是案件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将两种不同的险种合并起来审理于法有据,从另一个侧面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后,在合并诉讼时,可做到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一同划分清楚,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在实践中,不少车主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因为交强险的原因,保险公司成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因为交强险比较简单,可辩驳的空间不大,因而很少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辩驳。他们参加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就交强险以外的部分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并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出肯定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也就享有相当于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这种将商业险和交强险合并诉讼的方式既没有法理障碍,也可以较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综上所述,该案的裁判从程序到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不仅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节约了诉讼成本,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线索提供:郑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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