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赵玮
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如果有人为这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该保证人偿还债务。近日,淇滨区俩市民就陷入这样的境地:因为给他人1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两人被诉至法庭,并被法院判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分行(下称邮政银行鹤壁分行)将借款人张英和担保人吕清、王亮告上法庭。
淇滨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被告张英与原告邮政银行鹤壁分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张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借款年利率为15.3%。被告张英与吕清、王亮共同与原告签定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吕清和王亮共同为张英贷款10万元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还款约定期限,被告张英仍有本金56959.9元未还,利息为2915.41元。原告同时请求,从2010年9月1日至本案判决执行终结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3%计算利息、罚息。
法院裁决
被告张英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吕清、王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淇滨区法院法官王银忠说,从法理结合实践分析,本案是一起特殊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涉及到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交叉运用。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2.具体到本案中,原告邮政银行鹤壁分行与被告吕清、王亮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