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国强
随着中考的临近,江西省遂川县部分中学开始对初三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分流,考试成绩排名靠后的所谓“学困生”被提前分流到中职学校,甚至被送入当地鞋厂工读。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发现,仅黄坑中学就有60多名学生被“分流”。(详见本报15日15版)
未毕业,就“分流”,除了违反教育法,侵害了受教育者的权利,还伤害了他们的尊严,在这些才十几岁的孩子心头留下了阴影,以致有的“学困生”见了以前的同学都低着头走路。
“分流差生”,江西遂川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不知道有没有人去做一个跟踪调查,“被分流”,对当事学生的人生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不是所有遭受歧视的人都会成为社会的敌人,但来自公权力的歧视,往往是催发反社会心理的第一推手。我们一面说要稳定,一面人为制造不稳定因素。当然,一个曾经“被分流”学生,如果后来成了一个罪犯,也已经好多年过去了,谁还会想到反省、追究“分流”的责任?
但这不是“分流”要考虑避免的事情。相反,更像是努力的目标。遂川县黄坑中学副校长钟文生说,分流出去的是学习成绩中等偏下一点的学生。他说:“学生成绩属于中等以上,或者说完全有希望考到普通高中,我们是不能去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指分流),怕耽误他的前途。”钟副校长把学生“分流”成两种,一种是不能耽误他前途的,一种是可以耽误前途的,或者说本来就没有前途可以被耽误的。
“分流”有危害,也有“好处”。黄坑中学初三年级212名学生,就分流了60名以上,占30%。如果有50人升入普通高中,“分流”能将学校初三年级升学率由23%提高到33%左右。
靠“分流”分出来的升学率,当然是假的,但政绩是真的;政绩又可以转化为各种荣誉与实惠,最大的实惠是晋升,至于是踩着谁上升的,就不管了。于是,人群又再次被“分流”:成功的和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