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父子为啥如此无法无天
“因公醉死”
是对“公”的亵渎
别把别扭闹到百姓头上
崔炳文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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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5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公醉死”
是对“公”的亵渎


 

  □杨于泽

  

  网帖称,南通三余镇副镇长王卫东陪领导喝酒,“喝下两瓶半茅台,致酒精中毒死亡,其家属向政府索赔300万元”。(5月13日《现代快报》)

  “因公醉死”虽让人觉得诡异,近年却屡见不鲜。因为公务招待喝酒,看起来是公务,如果喝死了,公家给予赔偿似乎顺理成章。但是,“公”是受到宪法与法律严格界定的,并非借政府名义、动用了公款,就成了“公务”。公款吃喝,甚或有着公务目的,但恰恰是法律和纪律所禁止的,其产生的后果损害到行为人的,按理只能自作自受。

  原因很简单,你花公家的钱海吃海喝,不论是招待自己还是客人,都是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公款吃喝目的似乎在“公”,招待上级是为了为地方争取宽松环境,招待客商是为了招商引资,内部吃喝是为了方便工作等。目的或许在“公”,但手段必须正确,权力行使的程序、方式、边界要受到制度规范。公款吃喝向来是被禁止的,中外皆同。

  有一种流行说法,谓官员大吃大喝是在其位、喝其酒,不得已而喝之,听起来俨然是“公”对官员施加了某种强制。但是,实际上,禁止公款吃喝早已三令五申。在“公款吃喝”、“因公醉死”现象中,“公”其实是无辜受害者。官员不顾禁令,拿纳税人的钱大吃大喝,其实是滥用公权力,不乏犯罪嫌疑。公款被官员非法拿去大吃大喝,“公”已经备觉无奈;现在喝出人命,“被出钱请客”的纳税人还要再出赔偿,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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