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方称
转卖后卡失效
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前几天,朋友转卖给我一张瑜伽健身卡,我去健身房竟被告知无法使用,这样很不合理。”5月17日,新区孙女士来电反映。
据孙女士讲,5月15日,她的朋友转卖给自己一张瑜伽健身卡。“我朋友去年12月在新区一家健身房花800元办了张瑜伽卡。今年由于工作变动,她要搬到外地,就把这张卡以500元钱转卖给我。”孙女士说,她的朋友自从办卡后,还未使用过。
5月16日下午,孙女士持卡到新区某健身中心消费,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此卡易主不能使用。“当时,前台服务人员告诉我,在他们那里办卡,仅限办理者本人使用,不能转让。”可孙女士仔细看了该瑜伽卡,也没有找到这样的限制条款,“他们告诉我这是店规,我要求他们出示书面性的规定,他们说没有。”孙女士对此十分气愤,而随后她的朋友到现场向店方解释,依然遭到拒绝。
17日,记者和孙女士一起来到该健身中心找到负责人崔女士。她告诉记者,健身卡不能随意转让是业内规则,而当记者问“如此规定是否合法”时,崔女士表示不便回答。孙女士当场表示,对于店方的不合理规定,她将向有关部门投诉。
记者咨询了山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付蕾,她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办卡时,店方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有关转让事宜,也没有签订合同,则店方无权限制消费者的转让行为。
最终,在双方协商下,店方同意让孙女士继续使用该瑜伽健身卡,孙女士接受了这一处理结果。她说:“当初我朋友在办会员卡时,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并没说明不能转让,也没有书面协议,我希望以后店方不要再用所谓‘潜规则’来限制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