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夏国锋 通讯员 孙天星)7月2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我市依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出台具体规定。
据了解,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其中第四十八条对失业保险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近日我市依据有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以8%的比例(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按月直接划转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一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以8%比例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