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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镯不付钱 昔日姐妹生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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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镯不付钱 昔日姐妹生怨

周凯楠
 

  晨报讯(记者 周凯楠)“镯子都戴了几天了,现在却反悔不想要了,真是太过分了。”8月9日,家住钜桥镇的何女士向记者反映,因为一只玉镯,她和昔日的朋友翻了脸,甚至还准备打官司。

  据了解,何女士和朋友李女士是邻居,两人虽没血缘关系但情同姐妹。李女士知道何女士有一只祖传的玉镯,且表示十分喜欢。7月29日那天,两人在家里聊天时,李女士突然询问何女士是否愿意出售玉镯。考虑到最近手头紧,何女士便答应了。于是双方约定价款为7000元,李女士答应在10日内付款,并要求何女士在8月5日提前交付玉镯。为避免日后有麻烦,双方还同时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到了8月5日这天,何女士将玉镯如期交付,李女士收下后表示会在8月8日前付款。谁知等了几天后,李女士突然反悔不想要玉镯了,这可把何女士气坏了,双方因此起了纠纷。“要不是因为急用钱,我才不舍得卖掉这祖传的宝贝,谁知她竟然说话不算数。”

  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何女士坚决要求李女士支付约定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李女士则认为,双方口头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合同不能成立。同时李女士也表示,自己愿意返还玉镯,但决不会付款。

  就此事,有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36、37条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另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见,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何女士已经交付了玉镯,李女士也已接受,合同成立,李女士应当支付款项。”8月10日,双方在律师的调解下达成和解,李女士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赔付何女士500元作为补偿,还亲自上门道歉。而何女士也表示不再追究此事,两人冰释前嫌。(线索提供:淇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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