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因抵押人到期未还贷款,我市某银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并处置其房产。8月下旬,淇滨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9年7月,市民王某向某银行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2010年7月29日到期,王某以其一套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该银行催收,王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该银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罚息,同时,该银行对王某用以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对于该银行的控告,王某并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房产抵押合同各1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用以抵押的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成立生效。王某逾期不还贷款,构成违约,某银行有权根据约定,收回王某所欠的本金、利息、罚息等费用,同时,其有权优先受偿以被告王某用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四点四二五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的罚息。同时,原告银行对王某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王某在指定时间内未偿还银行本金及支付利息,该银行有权优先受偿其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