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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刀自杀
与第22条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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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刀自杀
与第22条军规


 

  □张磊

  

  8月29日晚,湖北公安县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经多部门鉴定、调查,确定该县纪委干部谢业新系自杀身亡。此前两天,谢业新被发现死于办公室的座椅上,身上有11处刀伤,现场十分血腥。对于这个结论,谢的家属表示质疑,并且提出了5个疑点。(详见本报今日9版)

  一个人要仇恨自己到什么程度,才会对自己连刺11刀?这是大多数人对自杀说的疑问。按照公安县警方鉴定,“死者的刀伤主要分布在颈部、胸部、腹部及左右手腕5个部位,其中致命伤为胸部”。大多数人想弄清楚的是,他是怎样独自进行“试探性伤害”,还分别把自己的左右手砍伤,并且最终完成颈部和胸部两个要害伤,最后毫无挣扎死去的。可惜,警方只报告了结果,并没进行案件推理,这还是个谜。

  在公安县的鉴定里,对于自杀的判定依据大致有这么几条:“死者衬衣纽扣解开,呈对称状”“室内物品、文件摆放整齐有序,未见桌椅移位、搏斗等异常痕迹”,现场的刀具和死者家中的刀具为一套,死者未中毒。而家属的质疑主要是:为什么会出现两处致命伤、为什么办公桌上没有血迹、为什么自杀刀柄上还包有卫生纸、为什么未见挣扎。从目前的报道中看,警方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此外,有记者问到死者手机中的内容,警方“出于保密”拒绝透露。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在微博上评论:“作为纪检干部,事先毫无征兆且死状凄惨,更应考虑被杀可能,追寻更多的细节证据再定论……”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

  奇峰突起的是,我们还听到了警方一个颇为“新颖”的说法。在记者问及谢业新的自杀动机时,公安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建平称:“因为警方已将谢业新定性为自杀,该死亡事件就不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去调查其自杀动机及原因。”

  这么多年,在很多地方官员的言论冲击下,我们的想象力已经无数次被超越,但是这一次,我们还是hold不住了——这是一个很牛的逻辑:自杀案是应该给出自杀动机的,但是,因为我已经判断这是自杀,这已经不归我们管了,所以,你永远也别想知道自杀动机。

  按照这个理论,所有命案都可以找个理由说死者是自杀,然后公安局就可以旁观了。这实在是像极了约瑟夫·海勒笔下的第22条军规。这二者的核心共同点就是,我可以给你一个规则,但是当你要照此来执行时,就会发现其实还有一个与之矛盾的规则,最终,你永远活在两难的困境里。

  好吧,假设“自杀说”是成立的。那么,在这个如此离奇,如此不符合常理,甚至超出人类生理和心理极限的案情前提下,好好的一个人为什么要11刀把自己杀死,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有效解释所有疑点,而不是仅仅用结果来进行案情表述。在一个需要证据说话的司法语境中,不能把所有事情都解释为“奇迹”,也不能总拿自己的“军规”说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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